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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营改增”税制改革前的思考

2013年以“营改增”为标志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正在进行,建筑业营改增工作迫在眉睫。2015年一、二季度,房地产行业和建筑业将可能同时进入“营改增”的行列。“营改增”是建筑企业“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我们如何全面有郊地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提前准备做好迎接税制改革工作,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对未来作怎样的部署和安排有个预测,以便赢得改革先机。

说起税,很多人就会认为那是财务管理的事,就“营改增”而言,它牵涉到企业的方方面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它与企业的市场投标报价,计经的工程预决算,工程承包与分包模式,材料的采购等工作紧密联系。本人就“营改增”工作作了一些思考,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一、简单介绍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特点:

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价内税是销售方承担的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我们建筑业就是甲方承担。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的税款,销售方取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X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X税率=不含税价格X税率。营业税是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局为纳税地点,而增值税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抵扣地点。建安营业税(不含附加税)的税率为3%;增值税的销项税税率为11%(财税[2011]110号文件明确规定)

营业税按工程收入X税率=所交税款

增值税分为两部分:销项税=不含税收入X税率;进项税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应交的增值税。

可以明确地说,营改增以后,工程项目购置工程所用的各类材料,必须要开增值税票。施工企业能够提供的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将决定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数额的多少。准许抵扣的进项税有多少就能少交多少税,有抵扣的少交税,无抵扣的按11%交纳增值税。

二、税收管理将有哪方面的调整

我们公司是2003年以前成立的建筑公司,现在只受地方税务局的管理。本人经与国税、地税的有关权威接洽过,他们预测: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将受地税与国税局的双重管理,增值税受国税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受地方税务局的管理。

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专家推测:增值税也将采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办法。

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我们受国税地税的双重管理,国税与地税管理形式和侧重点不同,就增值税而言,对进项税的管理尤为严格,取得的进项票稍不合规范,就不能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有八项(这里不再罗列)。复杂的另一个原因是:营业税的项目没搞完的,交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而新的施工合同交纳增值税,又形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二条线的管理模式。

“营改增”后, 我们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必须要与税务管理相适应,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要作一些必要的调整。由于增值税计征复杂,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法律风险重大,需增设专门的增值税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收筹划,特别是对增值税实施全流程跟踪和管理,以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会计核算上的调整,比方说,要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另外,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直接列入相关成本费用,而要分开核算,如不分开核算,这部分这部分增值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是不能抵扣的;同进,收到的工程收入,必须扣除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再将差额列入工程收入科目,等等。

总之,我们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财务核算、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必须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财务人员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强学习,与时俱进。企业必须规范管理,只有规范管理,企业才有末来。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投标的影响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预计《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将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原按工程结算收人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有待统一规范。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

所以,我们的市场投标与计经的预算管理人员要对增值税要有清楚的概念。施工成本中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能抵扣的税率为多少,公司在投标预算前就必须考虑的事情。进项税中的有些成本项目是不能取得增值税票的:如砂石;零星材料;周转材、机械设备租赁费;检测费;项目人工费,零星用工费,水电费,还有项目管理的其它杂费;还有不允许抵扣的一些进项税。这些方面都要考虑到。否则,项目一中标就是亏损的。

四、对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签订的影响

施工合同的签订,“甲供材”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参与招标时,应最大努力说服建设单位将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改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厂家、价格质量等由建设单位联系采购控制,但是购销合同收施工企业作为同一方进行签订并付款,目的是获取能抵扣的增值税票。

施工合同签订时的另外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开票与拨款的时间。以往的惯例,甲方拨多少款,就开多少票,营改增后这种收款开票的方法与增值税税法规定严重不符,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企业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这种矛盾会更加突出。

建筑企业相互之间要达成共识,根据建筑企业的特点,与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可以按季征收,这样可以减轻一部分压力,为企业争取到良好的而不是恶化的税收政策环境。

对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的签订要重新调整思路,对分包单位,供应商的选择需要搞升认识。必须对分包单位供应商进行更全面的了解对比,在选择时,需考虑其提供发票是可抵扣增值税额所带来的影响,而不仅仅是价格,质量。

对项目经理的选择,《内部责任书》的签订尤为重要,项目经理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如果项目经理对增值税没有概念,或对委派会计的宣传不能认同,还是以前的老观念,不取得进项税票,如果中标价格偏低,或管理不到位,风险可随时发生,大量的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材料款不能按时支付,不守信用的项目经理会悄然走人,风险还是在公司。选择好的项目经理是工程成功的关键。

“营改增”后公司要制定《发票管理制度》和《材料采购制度》,同时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签订过程当中,要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供什么类型的发票等。

“营改增”后,合同的签订都要明确价款或报酬是否含增值税。

五、“营改增”前,企业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领导带头学习,学习新的税法,对合同的签订和经营管理都有提升作用。财务人员更要学习,熟悉增值税核算程序的同时,应重点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核销要求,避免发生不规范获取增值税抵扣的情况。

 2,加强对各类有关人员的培训。不仅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还应要加强对合同预算,造价师,采购人员的培训,让其了解增值税的基础知识,为其投标时的预算,合同采购时的谈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3,在企业内部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让项目经理,业务人员对增值税的重要性有所了解,明白取得增值税票的就能少交税,票就是钱的道理。

 4,可以走出去考察学习,学习一些已经试点的省份的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公司完好的应对政策。

    总之,“营改增”工作需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紧密配合。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企业就能顺利平稳过渡,税制改革也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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